连云港市“玉女峰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业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决定设立“连云港市‘玉女峰杯’优质工程”奖。为做好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玉女峰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是我市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优质工程每年评比一次,并从中推荐省级优质建设工程,凡未获得市优质工程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局领导下,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市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以外)4000 ㎡以上,总建筑面积20000 ㎡以上的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以外)3000㎡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单跨24m以上的单体工程;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项目;
5、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和垃圾处理工程;
7、园林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8、交通、水利、环境、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具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也可以申报。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强制性标准;
4、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按照设计文件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5、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验收备案及其它工程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经过半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7、评选市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被评为连云港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的工程,且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若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装饰装修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主体工程和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市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筑行业协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区工程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须提供如下材料:
1、《连云港市“玉女峰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2、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
3、工程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另提供施工许可证原件);
4、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申报的参建单位合同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8、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另提供原件核实);
9、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
10、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包括地基基础、主体、屋面、装饰、电梯、水电、暖通、智能建筑及消防验收证明、防雷检测、桩基检测、沉降观测等)复印件;
11、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
12、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13、本工程所获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奖状复印件;
14、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材料选用、建筑节能、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先进性的证明(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15、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证明、入住率证明;
17、其他能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申报市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建筑业协会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和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整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3、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考评组(交通、水利、电力等可各自成立专业考评组),对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考评、打分、排序,并写出考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4、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考评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经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5、对评审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6、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协会发文,对获奖工程进行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省优质工程的评比。
第十五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工程使用“四新”和推广绿色施工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考评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考评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应予回避。
四、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六条 实行评选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考评、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止其下1年的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全市通报批评;评委及考评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正公平,则取消评委和考评组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协会向获市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市优质工程标志。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考评和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城乡建设局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优工程原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